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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办事 > 事项详情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情况代配药备案
        事项编码:
        33029900RS-QT-0075
        服务对象: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受理部门:
        医疗管理处
        受理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一楼1号窗口
        法定办理时限:
        无
        联系电话:
        0574-12333网上留言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夏季14:00-17:30、其他季节13:30-17:00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
        0574-87322607
        评价:
        0分
        |
        0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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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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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地点
    • 1.《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48号)“第五(四)点”“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手续,自2010年5月起核准一次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3.《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医疗统筹人员(统称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长期服药且行动不便

      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填写且经代配药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治疗意见并盖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情况代配药申请表》;

      2.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医保病历本(或医保证历本)。


      附表:

      1、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情况代配药申请表

      2、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情况代配药申请表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医保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条件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受理后录入业务系统;
      4.办结后,将盖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配药证明》反馈给申请人;
      5.代配人代配药时随带《配药证明》。

      重要提示:
      1.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市区、奉化、象山、宁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离休干部配偶可在上述区域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还可到大市范围内本统筹地区外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配药证明》限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每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3.《配药证明》到期后,仍需代配药的,参保人员可持原《配药证明》到上面第一点明确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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