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48号)“第五(四)点”“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手续,自2010年5月起核准一次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3.《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
2.《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48号)“第五(四)点”“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手续,自2010年5月起核准一次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3.《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