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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办事 > 事项详情
        行政复议申请
        事项编码:
        33021200RS-QT-0002
        服务对象:
        单位及个人
        受理部门:
        行政审批科
        受理地址:
        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613室
        法定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最长9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7406533网上留言
        承诺办理时限:
        50个工作日(最长8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收费情况:
        否
        监督投诉电话:
        0574-87406562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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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九届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等;

      5、其他必要的材料(包括证据、依据)。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2、立案审查。不予受理的,5日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5、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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