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 2、《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 3、《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1、《特殊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空白表 样表
2、病理报告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