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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办事 > 事项详情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认定
        事项编码:
        33022500RS-QR-0027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部门:
        县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926号)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74-65768666网上留言
        承诺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收费情况:
        否
        监督投诉电话:
        0574-65769656
        评价: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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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条评价
      • 20 人申报
      • 0 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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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详情(1)
    • 受理地点
    • 1、《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
      2、《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
      3、《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1、《特殊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空白表     样表

      2、病理报告

      3、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

        3.工作人员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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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