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三)《劳动部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
(四)《印发〈关于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劳薪〔2003〕129号)
四、受理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具体经办机构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已安排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岗位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1、1.《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表》原件一份;
下载:[空白表格][示例表格]2、2.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原件一份;
3、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