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社保部令第8号)第四条、第五条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四、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二份, 空白表
2 受伤职工身份证 复印件 A4纸,一份
3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纸质表格 A4纸,一份
4 考勤记录 纸质表格 A4纸,一份
5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纸质表格 A4纸,
6 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 纸质表格 A4纸,一人一份,两份以上
7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复印件 A4纸,一份
8 上下班线路图 纸质表格 A4纸,一份
9 居住地证明 纸质表格 A4纸,一份
10 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复印件 A4纸,一份
1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事故情况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