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甬党办发[2004]42号)“三、关于引进人才参加宁波住房货币化分配问题。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从未在原工作地参加福利和货币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3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80平方米,可由引进单位按照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定,优先发给其一次性住房补贴。本补充意见下发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已按《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与用人单位达成约定或协议的,可按约定或协议执行。在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即我市货币分房政策中所称的“新职工”)引进人才,其参加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由本人选择,既可按“老职工”办法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按新职工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