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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目录 > 事项详情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核
        事项编码:
        33029900RS-JF-0171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部门:
        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受理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5号917室
        法定办理时限:
        无
        联系电话:
        0574-89186226网上留言
        承诺办理时限:
        无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夏季14:30-18:00、其他季节14:00-17:30
        收费情况:
        否
        监督投诉电话:
        0574-87322607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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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甬党办发[2004]42号)“三、关于引进人才参加宁波住房货币化分配问题。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从未在原工作地参加福利和货币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3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80平方米,可由引进单位按照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定,优先发给其一次性住房补贴。本补充意见下发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已按《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与用人单位达成约定或协议的,可按约定或协议执行。在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即我市货币分房政策中所称的“新职工”)引进人才,其参加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由本人选择,既可按“老职工”办法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按新职工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
      符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甬党办发[2004]42号)第三条规定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从未在原工作地参加福利和货币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或在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即我市货币分房政策中所称的“新职工”)引进人才,其参加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由本人选择,既可按“老职工”办法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按新职工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
      1、宁波市市区引进人才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证明表,原件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五份
      2、引进人才学历、职称证明,原件一份
      3、引进人才在甬落户证明,原件一份
      4、引进人才调入报到证明,原件一份

      5、引进人才原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已享受实物分房或住房补贴证明,原件 一份

      表格下载:

      1、《宁波市市区引进人才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证明表》;

      2、《宁波市市区引进人才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证明表》(样表)。

      1.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并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2.宁波市房委办按规定核准引进人才住房面积;

      3.引进单位按规定的经费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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