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5.《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
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
2.《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5.《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
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