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第六条:对1997年12月31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从2006年5月1日起按省规定标准增发一次性补贴。
2、《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第21项:1997年12月31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发给一次性补贴。
1、1997年底前在原国有、大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累计5年以上;
2、所从事的工种已经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3、2006年5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
1、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确能证明其1997年底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年限的职工本人档案及相关原始材料;
3、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一次性补贴核准)审批表; 下载
1、收件受理
2、审核
3、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