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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办事 > 事项详情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核验
        事项编码:
        33022500RS-XK-1019
        服务对象:
        经批准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受理部门:
        行政许可科
        受理地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926号)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74-65087806、12333网上留言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收费情况:
        监督投诉电话:
        0574-6508780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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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
       经批准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1、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劳务派遣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XX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报告表

    • 更多>>
    •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

    •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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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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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