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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目录 > 事项详情
        高级专家延期退休审核
        事项编码:
        33022500RS-QT-1021
        服务对象:
        单位及个人
        受理部门:
        受理地址:
        象山县天安路926号象山县人力社保局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74-12333、 0574-65722094网上留言
        承诺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收费情况:
        否
        监督投诉电话:
        0574-12345政务服务热线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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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54号)第二条“对担任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少数高级专家(不含确定为“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市属企业在职人员;  
      (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并由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经本人同意,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高级专家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2、《高级专家延期退休备案申报表》两份
      下载:[空白表格][示例表格]
      3、单位免去专家本人行政职务或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文件材料复印件一份
      4、单位确实需要延期退休的书面材料一份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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