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已接受过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并建立诚信档案
1、申请函一份(载明申请事项、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单位介绍信一份(加盖公章)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送达